4、丁要求丙、乙、A、B代為付款,屬于行使票據追索權。其主要程序為
(1)匯票額拒絕付款后,其拒絕付款證明,退票理由書等。
(2)從取得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向自己的前手發出追索通知。
(3)追索的對象包括自己的所有前手,即包括匯票的出票人(甲),保證人(A、B)背書人(乙、丙)等,他們對投票人丁承擔連帶責任。
(4)投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5、丙的理由不成立,丙屬于丁的前手,且背書日期屬于相對記載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背書連續的效力。在丙背書前票面金額為600萬元,背書后變成900萬元,丙應對票據的變更負文義責任。
6、乙的理由不成立,票據法規定,追索金額包括
(1)被拒絕付出的匯票金額;
(2)匯票金額從到期日起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追索通知書的費用。
7、A、B的觀點均不正確
第一,該票據的保證人為兩人,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因此A有義務支付全部款項第二,票據的背書轉讓既是票據權利的證明、權利的轉讓;也是票據權利的擔保。B作為前手,對所有后手負保證責任。
8、若乙代為付款后,取該票據而成為持票人,享有票據上的權利,有權對該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其中,因票據變更而增加的金額部分由丙負責。乙有權要求丙對變造行為承擔文義責任。
9、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補救措施。其中,掛失止付不是必經程序,遺失后對象不明確,最有效的補救措施是普通訴訟。
(四)甲、乙雙方簽定合同,甲向乙購入價值800萬元的商品,承諾5個月后付款,并由A、B兩家公司為乙公司的債權提供擔保,簽定書面保證協議。
2004年6月15日乙向甲按期供貨后,甲又將購入的該批貨物(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于7月22日為甲欠銀行的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擔保的債權期限2年。
為及時籌集所需的生產經營資金,9月20日甲公司又將該部分用于抵押的設備以90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丙公司,該轉讓合同簽定時甲忘了通知銀行,也未將轉讓的設備已用于抵押的情況告訴丙。
同時,甲在承諾的付款期滿后,未能向乙支付所欠的款項,乙要求A、B兩位擔保人代為償還。A認為合同中未注明保證的方式,屬于一般保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B認為保證人為兩人,各自應承擔一半的保證責任,故只同意代甲償還400萬元債務。
乙還調查了解到甲公司的以下情況:
(1)甲公司是由C、D、E三位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共60萬元。
其中C以實物協議作價30萬元出資,但其實物價值從有10萬元,D、E均以貨幣15萬元出資。
(2)甲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C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D為財務負責人兼監事。
(3)對甲公司將其用于抵押的設備在抵押期內又轉讓的事情,E股東也認為不妥。E準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討論解聘C的職務,但又怕提議不合法。
(4)C另外還私自將公司的部分資產為其親友貸款作抵押,給甲公司造成損失4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分析回答以下問題
l、甲將購入后尚未付款的設備用于銀行貸款抵押擔保是否合法?
2、在設備抵押擔保期間,甲又與丙簽定的抵押品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3、A、B的理由是否成立?
4、甲公司成立時,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5、E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是否合法?對因C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資產損失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