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被保證人是出票人或承兌人。本倒是出票人甲、乙公司。
2.第一張票據的保證無效,因為保證只能記載于票據上或粘單上。除此而外,另外簽訂的保證合同,不具有票據法的保證效力;
3.C的行為不正確。保證人為兩人以上的,彼此承擔連帶責任,C有義務付清全部票款;
4.D可向被保證人乙以及前手行使追索權。
(七)A公司向B公司開除面值200萬元的商業匯票,預付貸款,B公司將該票據背書轉
讓給。C,同時甲、乙在票據上注明保證字樣,簽名蓋章,并在票據背書面注明“不得轉讓一字樣。C收到票據后又背書轉讓給D,金額變成300萬元,D背書轉讓給E時,將“背書人簽章”與“被背書人名稱”兩欄的內容填倒了,E未注意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F,F背書轉讓給G,G向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拒絕支付。
問題:1.銀行拒絕付款是否正確,若銀行付款,是否應承擔責任,持票人應于何時提示付款?
2.拒絕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3.票據金額由200萬元變成300萬元,應由誰承擔責任,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權,C可否拒絕承擔責任?
5.若C向D付款后,C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權?
6.若A以合同撤銷為由,認定預付貨款行為無效,拒絕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7.若A公司認為本公司出票時是由于出納個人的酒醉行為造成的,以出納行為無效為由,拒絕付款是否成立?
8.以上背轉讓過程中,均未注明背書日期,是否會影響背書的效力?
答案:
1.銀行拒絕付款正確。因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與付款時,必須承擔審查義務,審查匯票的諸項背書是否連續。D背書轉讓時,背書人簽章和被背書名稱兩項位置錯誤,導致背書不連續,故付款人必須拒絕付款。若銀行代為付款,因惡意或重大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自行承擔責任。持票人G應于匯票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2.拒絕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絕付款證明,3日內向其前手發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權。
追索對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
追索金額包括了3部分。(教材P160)
3.其責任由票據變造人C承擔,因為票據是文義證券,C應為變造的文義負責。
4.C可以拒絕承擔責任,因為C作為背書人注明“禁止背書”的,如其后手背書轉讓,C對其直接被背書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當事人,不負擔責任(教材P155)。
5.C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即保證人甲、乙背書人B、出票人A行使追索權。(理由見教材P160)
6.A的理由不成立。因為票據是無因證券(具體見教材P152)。
7.A以出納酒醉后出票,行為無效為由拒付,不能成立。雖然出納的出票行為無效,但簽發的票據本身有效。
第一,票據行為彼此之間獨立,某一行為的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第二,票據是要式證券,只要票據的必須記載事項齊全,形式上滿足法定要求,票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