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費用超過了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
(1)招待費超標準支出=73-[1500×5‰+(9300+700-1500)×3‰]=40萬元
(2)工資及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超標準
=593.5-500×0.84×(1+14%+2%+1.5%)=100萬元
(3)全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考慮公益性捐贈)
【提示】上年發生的虧損從本年稅前利潤中彌補.
=(9300+700+60+90)-(240-60)-(593.5-100)-6140-(330-110)-(73-40)-10-480-190-(300-100)-(260+20+80)-113.5-260×(1+50%)=1340萬元
允許扣除公益性捐贈=1340×3%=40.2萬元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1340-40.2=1299.8萬元
4.全年應交所得稅=1299.8×33%=428.934萬元
年終應補交企業所得稅=428.934-330=98.934萬元
(二)乙公司為大連市從事石油
化工的龍頭企業,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4年11月發生下列相關業務:
1.為生產購進A材料,專用發票注明買價3000萬元,增值稅510萬元,增值稅稅率17%。
2.為生產產品購進免稅農產品,買價500萬元,同時普通發票注明發生運費30萬元,裝卸費10萬元。
3.為生產購進輔助乙材料,普通發票注明金額23.4萬元。
4.為生產購進乙材料,專用發票注明買價400萬元,增值稅68萬元:該材料部分免稅C產品,部分生產應稅E產品,本月全部耗用完畢。
5.自制的B產品對商場銷售,含增值稅售價5850萬元,B產品增值稅稅率17%,給予對方10%的折扣,折扣部分單獨開紅字用發票沖銷。
6.生產的C產品對外出售,售價700萬元。
7.生產的D產品委托甲公司代銷,已經發出商品成本550萬元,正常不含增值稅售價1000萬元.增值稅稅率17%,消費稅稅率20%,尚未收到代銷清單。
8.部分D產品被在建工程領用,成本275萬元,正常不含增值稅售價500萬元,領用時開出專用發票。
9.因火災損失部分A材料,該部分材料購入時買價100萬元。
10.生產的E產品用于交換所需的甲材料雙方均為一般納稅人,互開增值稅專用發票,E產品不含稅售價300萬元,增值稅率17%,消費稅率25%,換回的甲材料尚未入庫。
11.接受捐贈設備一臺,未用發票注明價款200萬元,增值稅34萬元,普通發票注明運費20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計算并回答下列問題
1.該公司在銷售時,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有哪些不當之處?
2.計算本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3.計算當期銷項稅額和應交增值稅。
4.計算本期應交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