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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法真題考點:監事會
(三)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
1、監事會的組成。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 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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