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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法真題考點: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
1、不喪失價值條款:
(1)概念:人身險的現金價值,不因投保人的退保而喪失
(2)法條表現:
①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被保險人故意犯罪or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雖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or按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誤告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
(1)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2)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3、自殺條款: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or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2020年中級經濟法真題試題回顧
【判斷題】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如果保險合同屆滿1年后,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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