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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級經濟法真題考點:仲裁法的適用范圍
1、可以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不可以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的仲裁;
(4)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2020年中級經濟法真題試題回顧
【單選題】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當事人之間的土地承包臺同糾紛
B.當事人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當事人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當事人之間的勞動爭議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不適用《仲裁法》調整的爭議有: (1) 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選項C) ;(2)行政爭議; (3)勞動爭議(選項D) ; (4)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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