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賬務處理
資產類
1001 庫存現金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備用金的,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二、企業增加庫存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減少庫存現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和結余額,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
1002 銀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
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二、企業增加銀行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應收賬款”等科目;減少銀行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企業可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般y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企業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
有差額,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款項。
1003 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包括業務資金的調撥、辦理同城票據交換和異地跨系統資金匯劃、提取或繳存現金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繳存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存款,也通
過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進行明細核算。三、企業增加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吸收存款”、
“清算資金往來”等科目;減少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各種款項。
1011 存 放同業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存放于境內、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款項。企業(銀行)存放中央銀行的款項,在“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核算。二、 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項的性質和存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三、企業增加在同業的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減少在同業的存款做相 反的會計分錄。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銀行)存放在同業的各種
款項。
1012 其他貨幣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貨幣資金。二、企業增加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減少其他貨幣資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銀行匯票或本票、信用證的收款單位,外埠存款的開戶銀行,分別“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證保證金”、“存出投資款”、“外埠存款”等進行明細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1021 結 算備付金一、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企業(證券)向客戶收取的結算手續費、向證券交易所支付的 結算手續費,也通過本科目核算。企業(證券)因證券交易與清算代理機構辦理資金清算的款項等,可以單獨設置“證券清算款”科目。二、本科目可按清算代理機 構,分別“自有”、“客戶”等進行明細核算。三、結算備付金的主要賬務處理。(一)企業將款項存入清算代理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從 清算代理機構劃回資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二)接受客戶委托,買入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賣出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加上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 和應向客戶
收取的傭金等之和,借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客戶)、“銀行存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 受客戶委托,賣出證券成交總額大于買入證券成交總額的,應按買賣證券成交價的差額減去代扣代交的相關稅費和應向客戶收取的傭金等后的余額,借記本科目(客 戶)、“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代理買賣證券款”等科目。按企業應負擔的交易費用,借記“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科目,按應向客戶收取的手續費及傭金,貸記 “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本科目(自有)、“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自營證券交易的,應在取得時根據持有證券的意圖等對其進行分類,比照“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在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
1031 存出保證金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因辦理業務需要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款項。二、本科目可按保證金的類別以及存放單位或交易場所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存出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應收分保賬款”等科目;減少或收回保證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出或交納的各種保證金余額。
1101 交易性金融資產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持有的直接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額承購包銷、余額承購包銷方式承銷的證券,應在收到證券時將其進行分類。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在本科目核算;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應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資產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類別和品種,分別“成本”、“公允價值變動”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 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成本),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 的現金股利,借記“應收利息”或“應收股利”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還本債券投資的票面利率計算的利息,借記“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借記本科目(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科目;公允價值低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 出售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按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 額,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同時,將原計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轉出,借記或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投資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
1111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照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固定價格返售的票據、證券、貸款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二、本科目可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類別和融資方進行明細核算。三、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根據返售協議買入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 等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照計算確定的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返售日,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應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買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資產攤余成本。
1121 應收票據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二、本科目可按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票據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三)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四)商業匯票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 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
四、 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商業匯票的種類、號數和出票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人的姓名或單位名稱、到期日、背書 轉讓日、貼現日、貼現率和貼現凈額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額、退票情況等資料。商業匯票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備查簿中應予注銷。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1122 應收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應收取的
款項。企業(保險)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可將本科目改為“1122 應收保費”科目,并按照投保人進行明細核算。企業(金融)應收取的手續費和傭金,可將本科目改為“1124 應收手續費及傭金”科目,并按照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采用遞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協議價款、
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在“長期應收款”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債務人進行明細核算。三、企業發生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
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四、企業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應當分別債務重組的不同方式進行處理。
(一)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小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款項大于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組債權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借記“壞賬準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以下債務重組涉及重組債權減值準備的,應當比照此規定進行處
理。
(二) 接受債務人用于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 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 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三)將債權轉為投資,應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應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預收的賬款。
1123 預付賬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合同規定預付的款項。預付款項情況不多的,也可以不設置本科目,將預付的款項直接
記入“應付賬款”科目。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從事保險業務預先支付的賠付款,可將本科目改為
“1123 預付賠付款”科目,并按照保險人或受益人進行明細核算。二、本科目可按供貨單位進行明細核算。三、預付賬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因購貨而預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等科目。
收到所購物資,按應計入購入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 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本科目。補付的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涉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企業進行在建工程預付的工程價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工程進度結算工程價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本科目、“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業(保險)預付的賠付款,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轉銷預付的賠付款,借記“賠付支出”、“應付分保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預付的款項;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補付的款項。
1131 應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收取的現金股利和應收取其他單位分配的利潤。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三、應收股利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取得交易性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發生的交易費用,借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按應
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二)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確定的長期股權投資成本,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成本法)或“長期股權投資—— 損益調整”科目(權益法)。
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屬于其在取得本企業投資前實現凈利潤的分配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按支付的價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借記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與交易費用之和,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科目,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結算備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按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四)實際收到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等。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現金股利或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