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壞賬準備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
二、本科目可按應收款項的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壞賬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其賬面余額的,應按其差額計提;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小于其賬面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
(三) 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 收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 款”等科目。
對于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壞賬準備。
1301 貼現資產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辦理商業票據的貼現、轉貼現等業
務所融出的資金。企業(銀行)買入的即期外幣票據,也通過本科目核算。二、本科目可按貼現類別和貼現申請人進行明細核算。三、貼現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辦理貼現時,按貼現票面金額,借記本科目(面值),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二)資產負債表日,按計算確定的貼現利息收入,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三)貼現票據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貼現的票面金額,貸記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金額的,也應同時結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辦理的貼現、轉貼現等業務融出的資金。
1302 拆出資金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
款項。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三、企業拆出的資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1303 貸款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具有貸款性質的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以及墊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單獨設置“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墊款”等科目。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保戶質押貸款”科目。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質押貸款”、“1305 抵押貸款”科目。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將本科目改為“1303 委托貸款”科目。二、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 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 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 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準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并轉銷的貸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1304 貸款損失準備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包括貼現資產、拆出資金、客戶貸款、
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議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
目核算。企業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計提的減值
準備,可將本科目改為“1304 委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二、本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三、貸款損失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拆出資金”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后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