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等,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分別參照有關租賃、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相關章節的內容。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一、利息收入的處理
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按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金額,借記“應收利息”、“貸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例14-32】 甲商業銀行于20x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發放一筆貸款1 000 000元,期限為1年,年利率為5%。甲商業銀行發放該貸款時沒有發生交易費用,該貸款的合同利率與其實際利率相同。假定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商業銀行的賬務處理如下:
(1) 20x9年10月1日對外貸款
借:貸款——乙公司——本金 1 000 000
貸:吸收存款——甲商業銀行——本金 1 000 000
(2) 20x9年12月31日確認利息收入
借:應收利息——乙公司 12 500
貸:利息收入(1 000 000×5%÷4) 12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