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所 得 稅
第一節 計稅基礎與暫時性差異
一、所得稅會計概述
所得稅會計是針對會計與稅收規定之間的差異,在所得稅會計核算中的具體體現。《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采用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從本質上來看,該方法中涉及兩張資產負債表:一個是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編制的資產負債表,有關資產、負債在該表上以其賬面價值體現;另外一個是假定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核算編制的資產負債表,其中資產、負債列示的價值量為其計稅基礎,即從稅法的角度來看,企業持有的有關資產、負債的金額。
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的情況下,企業一般應于每一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所得稅核算。發生特殊交易或事項時,如企業合并,在確認因交易或事項產生的資產、負債時即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企業進行所得稅核算時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 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資產負債表中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價值。
2. 按照會計準則中對于資產和負債計稅基礎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稅收法規為基礎,確定資產負債表中有關資產、負債項目的計稅基礎。
3. 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存在差異的,分析其性質,除會計準則中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定該資產負債表日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金額,并與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余額相比,確定當期應予進一步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金額或應予轉銷的金額,作為構成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
4. 按照適用的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將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為當期應交所得稅,作為利潤表中應予確認的所得稅費用中的當期所得稅部分。
5. 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兩個組成部分。企業在計算確定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后,兩者之和(或之差),即為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所得稅會計的關鍵在于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雖然是會計準則中的概念,但實質上與稅法法規的規定密切關聯。企業應當嚴格遵循稅收法規中對于資產的稅務處理及可稅前扣除的費用等規定確定有關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