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立
1.公司分立的含義及種類(掌握)
公司分立,即一家公司依照法律規定、行政命令或公司自行決策,分解為兩家或兩家以上的相互獨立的新公司,或將公司某部門資產或子公司的股權出售的行為。
公司分立主要有標準分立、出售和分拆三種形式。
(1)標準分立
一個母公司將其在某子公司中所擁有的股份,按母公司股東在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分配給現有母公司的股東,從而在法律上和組織上將子公司的經營從母公司的經營中分離出去。這會形成一個與母公司有著相同股東和持股結構的新公司。

標準分立與換股分立和解散式分立略有不同。
●換股分立:是指母公司把其在子公司中占有的股份分配給母公司的一些股東(而不是全部母公司股東),交換其在母公司中的股份。它不同于標準的分立,在換股中兩個公司的所有權比例發生了變化。
●解散式分立:與標準的分立比較相似,是指母公司將子公司的控制權移交給它的股東。在解散式分立中,母公司所擁有的全部子公司都分立出來,因此原母公司不復存在。

(2)出售
出售是指將公司的某一部分股權或資產出售給其他企業。
(3)分拆
分拆也稱持股分立,是將公司的一部分分立為一個獨立的新公司的同時,以新公司的名義對外發行股票,而原公司仍持有新公司的部分股票。

分立與分拆的不同之處在于:標準分立后的公司相互之間完全獨立,公司間沒有控股和持股關系;分拆持股——原公司與新公司之間存在著持股甚至控股關系,新老公司形成一個有股權聯系的集團企業。
2.公司分立的動機(掌握)
(1)適應戰略調整的需要。
(2)減輕負擔的需要:
當公司出現下列四種情況時,公司會出于減輕負擔的考慮,實施分立。
其一,某項業務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
其二,某項業務雖然暫時盈利良好,但在同行業中明顯沒有競爭優勢;
其三,某項業務的發展需大量的資金投入,而公司本身資金短缺或是雖有資金但有更好的資金投向;
其四,公司內部各部門、各分公司之間協調難度大。
(3)籌集資金的需要。
(4)清晰主業的需要。
(5)化解內部競爭性沖突的需要。
(6)有利于投資者和分析師評估公司價值,從而有利于母公司和獨立出來的子公司的價值提高的需要。
(7)反并購的需要。
(8)處置并購后的資產的需要。
3.公司分立不同手段的優缺點比較(熟悉)
手段 | 優點 | 缺點 |
標準分立 |
●各個獨立的公司會全力以赴發揮各自優勢,發展各自的主業,無須本著“一盤棋”的思想服從全局利益; ●使管理者比在一個較大公司的一個部門工作時有更大的自主權、責任和利益,從而會激發他們經營的積極性; ●有助于提升該公司的股價; ●減少處理內部問題的時間、人力、資金消耗; ●標準分立后的各公司會有更大的資本運作空間,公司可以通過并購、聯合尋求更快發展。 |
●隨著股權分割的完成,龐大的規模和產品多樣化所創造的企業優勢將消失; ●可能導致企業的動蕩和沖突; ●不會產生現金流; ●標準分立后,各公司之間合作的基礎將變得衰弱,在共同面對同一市場時,彼此間的競爭將不可避免。 |
出售 |
●出售不涉及公司股本變動,也不涉及大量現金流出,不會面臨股東與債權人的壓力,可以直接獲得現金或等量的證券收入; ●會計處理最為簡單; ●過程簡單且不會造成企業內部動蕩和沖突; ●可以直接產生利潤; ●通過出售,企業可以把不良投資徹底處理掉,也可以把一項優良投資在合適的時機變現,這是其他分立手段所不能實現的。 |
●出售產生利潤,企業須交納所得稅; ●出售的易于操作性,使得企業輕易選擇這種手段,而后反省時發現,企業很可能是在不合適的時機,以不合適的價格賣出了本不該賣出的資產。 |
分拆 |
●母公司會分享到分立后的子公司的發展成果; ●被拆分出去的公司會有一個更好地發展; 減輕母公司的資金壓力; ●有利于壓縮母公司的層階結構,使企業更靈活地面對挑戰。 |
●由于母公司對分拆上市的子公司有控股地位,使得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活動會有不少干預和影響,從而不利于子公司發展。 |
(三)資產置換與資產注入
資產注入與資產置換往往發生在關聯公司或即將成為關聯公司之間。
●資產注入是指交易雙方中的一方將公司賬面上的資產,按評估價或協議價注入對方公司。
●資產置換是指交易者雙方(有時可由多方)按某種約定價格在某一時期內相互交換資產的交易。
(四)債轉股與以股抵債
債轉股與以股抵債可視為債務重組行為。
1.債轉股是指將企業的債務資本轉成權益資本,出資者身份由債權人轉變為股權人。
債轉股的積極意義:(了解)
(1)使債務企業擺脫破產,并卸下沉重的債務負擔,減少利息支出,降低債務比率,提高營利能力,從而使債務企業經營者獲得再次創業的機會;
(2)使債權人獲得收回全額投資的機會;
(3)使新股東(由于購買債權而變為股權人的股東)可以在企業狀況好轉時,通過上市、轉讓或回購形式收回投資;
(4)為更多的人提供就業機會,穩定社會秩序;
(5)使原債權人解脫賴賬困擾,提高資產質量,改善運營狀況;
(6)對于未轉為股權的債權人來說,由于企業債務負擔減輕,使按期足額受償本息的保證加強。
2.以股抵債是指公司以其股東“侵占”的資金作為對價,沖減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沖減的股份依法注銷。以股抵債通常會發生在控股股東和公司之間。
以股抵債的積極作用:(了解)
(1)可以改善公司的股本結構,降低控股股東的持股比例。
(2)能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的資產質量,提高每股收益水平,提高凈資產收益率水平。
(3)避免了“以資抵債”給企業帶來的包袱,有利于企業輕裝上陣,同時也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但以股抵債會提高公司的資產負債率水平,當公司缺少資金時,不是一種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