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訂立合同的方式
1.3.1要約
1.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如投標單位遞交的的投標文件(招標單位發出的招標文件為要約邀請,中標通知書為承諾)
要約是訂立合同所必須經過的程序,不經過要約階段,合同是不可能成立的。
2.要約的有效條件
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
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
3.要約的法律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又稱為要約的拘束力
1)要約開始生效的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2)要約法律效力的內容
表現為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拘束力
4.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1)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以后,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有權宣告取消要約。撤回要約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比如投標書遞出但未達到,及時通知不在參與投標。
2)要約的撤銷
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
如投標書送達,通知不再參與。另外,按我國合同法規定,如果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或者盡管沒有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但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人是不可撤銷的,并且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則為不可撤銷要約。
共同點:要約撤回和撤銷必須在承諾做出之前實施。
1.3.2承諾
1.承諾的概念與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的概念
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諾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經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
2)承諾應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4)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2.承諾的方式
按合同法規定,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
4.承諾的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
2)承諾撤回
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