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建設工程合同
1.4.1建設工程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具有承攬合同的性質。
注意:監理合同和造價咨詢合同等,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是委托合同。
2.建設工程合同的特點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一般僅限于基本建設工程
2)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應具備的相應條件:4個
3)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管理性
4)建設工程合同的要式性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1.4.2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發包人的權利:2個
(1)簽訂合同的權利
(2)發包人的檢查權
2)發包人的義務和責任:6個
2.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人的權利:3個
2)承包人的義務:3個
(1)承包人應當親自完成工程建設任務
(2)承包人應當接受發包人的檢查
(3)承包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
1.4.3建設工程勘察與設計合同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概念
(1)工程勘察
(2)建設工程勘察合同
2)勘察合同的內容
3)發包人、勘察人責任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1)建設工程設計與設計合同的概念
(1)工程設計
(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2)雙方責任
3)違約責任
注意:上述內容是我國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的相關規定內容,相關內容應簡單理解,防止出選擇題。
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0年聯合頒布了《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辦法》,并推薦使用《建設工程勘察合同》(GF-2000-0203,GF-2000-0204)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2000-0209,GF-2000-0210)示范文本。該示范文本雖不強制使用,但由于其條款設計的科學性和完備性有利于明確雙方的技術經濟責任、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從而成為了勘察設計活動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明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