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涉及股票的內容,其中很多內容在新的證券法中已經修改,并據通知下次考試根據新的證券法內容來。故本總結中不梳理教材中已失效的內容,有涉及證券發修改的內容,根據新的證券法來。
序號 | 關鍵字 | 詳細 |
1 | 除權除息日 | 除息除權日,通常為股權登記日之后的1個工作日,本日之后(含本日)買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 |
2 | 股東大會決議 |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3 | 臨時大會召開 | 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大會 |
4 | 需普通股股東及優先股股東同時通過事項 | 《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以下五種事項除須經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之外,還須經出席會議的優先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百分之十;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發行優先股;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
5 | 優先股試點 | 《國務院關于開展優先股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 |
6 | 可轉債期限 | 可轉債一般期限不超過6年,其投資者轉股前作為債券持有人、轉股后作為普通股股東在股東表決權、利潤分配及剩余財產分配上均不同于優先股投資者。 |
證券法新修:
1、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5%后公告事項
(1)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一,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3)違反上述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2、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后的十八個月內不得轉讓。
3、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證券業務:
(1)證券經紀;(2)證券投資咨詢;(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經營以上三項業務最低注冊資本五千萬人民幣
(4)證券承銷與保薦;(5)證券融資融券;(6)證券做市交易;(7)證券自營;(8)其他證券業務。
經營以上五項業務業務之一最低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兩項以上最低注冊資本5億元
4、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銀行賬戶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戶信息,可以對有關文件和資料進行復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期限為六個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每次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凍結、查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5、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其他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的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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