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單個會員管理的多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可以共用一個專用交易單元。( )
119、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單個會員管理的由同一托管機構托管的所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使用同一個專用交易單元。( )
120、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申購新股,不設申購下限,但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該計劃的總資產,所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
121、證券公司及其代理推廣機構可以為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份額的轉讓事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122、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投資運作后,證券公司、托管機構應當至少每3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報告和托管報告。( )
123、因證券市場波動等外部因素致使組合投資比例不符合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在3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并于調整次日以書面形式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報告調整情況。( )
124、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于會員自身、托管機構及與該會員、托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于有關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將有關情況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 )
125、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展期、解散或終止的,應于展期申請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后或解散、終止后的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
126、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推廣期間的費用,可以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中列支,但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做出明確的約定。( )
127、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