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執業行為
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有關規定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3)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2)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3)受他人指使、脅迫有違法行為,且能主動交代違法行為的
(4)其他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如下:“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边@一界定有三層含義:
(1)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范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范圍內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
(3)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采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間人等其他形式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的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夸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相關內容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應當由基金銷售機構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書面銷售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銷售費用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2)基金持有人聯系方式等客戶資料的保存方式。
(3)對基金持有人的持續服務責任。
(4)反洗錢義務履行及責任劃分。
(5)基金銷售信息交換及資金交收權利義務。
未經簽訂書面銷售協議,基金銷售機構不得辦理基金的銷售。
代銷合同的權利與義務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并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1)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后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2)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后續處理機制。
(3)出現委托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4)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的禁止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采取夸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采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托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托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投資咨詢人員的禁止性行為規定
一般性禁止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2)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4)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5)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6)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7)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9)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0)泄露客戶資料。
(11)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特定禁止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接受他人委托從事證券投資。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分擔證券投資損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諾證券投資收益。 (3)依據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者市場傳言撰寫和發布分析報告或評級報告。
(4)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投資顧問相關人員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遵循的執業規范
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市公司調研活動,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事先履行所在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審批程序。
(2)不得向證券研究報告相關銷售服務人員、特定客戶和其他無關人員泄露研究部門或研究子公司未來一段時間的整體調研計劃、調研底稿,以及調研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的計劃、研究觀點的調整信息。
(3)不得主動尋求上市公司相關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
(4)被動知悉上市公司內幕信息或者未公開重大信息的,應當對有關信息內容進行保密,并及時向所在機構的合規管理部門報告本人已獲知有關信息的事實,在有關信息公開前不得發布涉及該上市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5)在證券研究報告中使用調研信息的,應當保留必要的信息來源依據。
保薦代表人執業行為規范
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準則,珍視和維護保薦代表人的職業聲譽,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保薦代表人應當維護發行人的合法利益,對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獲知的發行人信息保密。保薦代表人應當恪守獨立履行職責的原則,不因迎合發行人或者滿足發行人的不當要求而喪失客觀、公正的立場,不得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及證券服務機構實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行為。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友行人的股份。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者免除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的條件和材料
要點: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條件
內容: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2)最近3年內應當聘請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履行保薦職責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3)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4)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5)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要點: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應提交的材料
內容:
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當通過所任職的保薦機構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個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和學歷學位證書。
(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成績合格的證明。
(4)證券業執業證書。
(5)從事保薦相關業務的詳細情況說明,以及最近3年內擔任境內證券發行項目協辦人的工作情況說明。
(6)保薦機構出具的推薦函,其中應當說明申請人遵紀守法、業務水平、組織能力等情況。
(7)保薦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
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事項包括:
(1)保薦代表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
(2)保薦代表人的聯系電話、通信地址。
(3)保薦代表人的任職機構、職務。
(4)保薦代表人的學習和工作經歷。
(5)保薦代表人的執業情況。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事項。
保薦代表人離職應提交的材料
保薦代表人從原保薦機構離職,調入其他保薦機構的,應通過新任職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2)證券業執業證書。
(3)保薦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薦機構保薦業務交接情況的說明。
(4)新任職機構出具的接收函。
(5)新任職機構對申請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的承諾函,并應由其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字。
(6)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的權利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可對發行人行使下列權利:
(1)要求發行人按照規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2)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3)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4)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5)對有關部門關注的發行人相關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配合。
(6)按照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規定,對發行人違法違規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
(7)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的其他權利。
證券業財務與會計人員執業行為規范
財務與會計人員是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的機構中從事會計核算、財務管理、資金管理等活動的財務與會計人員。
財務與會計人員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1)承擔與本職崗位有沖突的工作。
(2)違反內部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管理規定,將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3)違規向其他人員提供自己保管的印章、憑證、鑰匙等物品或泄漏密碼信息。
(4)未經授權動用本單位的資金、財產。
(5)擅自修改或危害本單位的財務系統。
(6)損害、侵占、挪用和濫用本單位及其所管理的資金、財產。
(7)損壞、隱匿或丟棄憑證、賬簿、印章等財務資料。
(8)法律法規或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