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精練:證券經紀人(第二章第二節)
在線練習:證券基本法律法規章節習題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
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如下:“證券經紀人,是指接受證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的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這一界定有三層含義:
(1)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公司的授權開展范圍內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證券公司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證券經紀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證券經紀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機構或團體。
(3)證券經紀人只能是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而不能是員工或居間人,證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只能采取證券經紀人的形式,不能采取居間人等其伯形式。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的要求:
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在所服務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清晰、準確、客觀地向客戶介紹證券市場和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以及與證券投資和交易有關的政策法規、基礎知識、業務流程,幫助客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
(2)如實向客戶傳遞所服務證券公司統一提供的研究報告及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信息、證券類金融產品推介材料及有關信息,不夸大、歪曲、隱瞞、遺漏有關內容。
(3)向客戶充分提示證券投資的風險,提示客戶不要超越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從事證券投資活動。
考點練習:
1、下列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錯誤的是( )。
A.向客戶介紹證券公司的基本情況
B.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C.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擔保
D.不得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1)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2)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4)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5)泄露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6)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7)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8)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9)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2、下列符合證券公司對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的是( )。
Ⅰ.從事技術、風險監控、合規管理的人員不得從事營銷、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等業務活動
Ⅱ.營銷人員不得經辦客戶賬戶及客戶資金存管業務
Ⅲ.技術人員不得承擔風險監控及合規管理職責
Ⅳ.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不須建立制衡機制
A.Ⅰ、Ⅱ
B.Ⅰ、Ⅱ、Ⅲ
C.Ⅰ、Ⅱ、Ⅳ
D.Ⅰ、Ⅱ、Ⅲ、Ⅳ
參考答案:B
參考解析: Ⅳ項,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證券經紀業務人員管理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規范證券經紀業務人員行為。與客戶權益變動相關業務的經辦人員之間,應當建立制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