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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規定
1.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具備的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信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2.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從業資格具備的條件
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并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后,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申請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與證券、期貨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5)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6)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具有從事期貨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
(7)通過中國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證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行為規范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以行業公認的謹慎、誠實和勤勉盡責的態度,為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服務。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應當完整、客觀、準確地運用有關信息、資料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和建議,不得斷章取義地引用或者篡改有關信息、資料;引用有關信息、資料時,應當注明出處和著作權人。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以虛假信息、市場傳言或者內幕信息為依據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人員在報刊、電臺、電視臺或者其他傳播媒體上發表投資咨詢文章、報告或者意見時,必須注明所在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的名稱和個人真實姓名,并對投資風險作充分說明。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向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的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傳真件必須注明機構名稱、地址、聯系電話和聯系人姓名。
4.禁止性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1)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2)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3)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因以上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高頻考題
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要求有( )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
A:1
B:3
C:5
D:10
答案:C
解題思路: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 5 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 10 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