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保管年限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將其向投資人或社會公眾提供的投資咨詢資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
2.客戶回訪應當留痕,相關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3年。
3.承銷商應當保留推介、定價、配售等承銷過程中的相關資料至少3年備查。
4.自查及演練情況應當以書面方式記載、留存,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
5.證券公司及證券營業部應建立客戶投訴書面或者電子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訴及處理情況,分別報證券公司住所地及證券營業部所在地證監局備案。
6.查詢記錄(誠信信息)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
7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其不得少于5年。
8.證券公司保存有關介紹業務的資料期限不得少于5年。
9.財務顧問的工作檔案和工作底稿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0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
11.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其他資料自業務發生當年計起至少保存15年。
12.證券自營業務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賬冊和其他必要的材料應至少妥善保存20年。
13.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料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14.證券金融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履行證監會轉融通辦法規定職責所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二、人數限制
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公司擔保的特殊規定:在議決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3.公司外部轉讓: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4.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至19人。
5.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定期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每次應于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6.監事會由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于3人。監事的人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構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7.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
8.公司合并,在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9.主承銷人的數字條件:
(1)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驗,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
(2)證券專業操作人員中有70%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
(3)從業人員以往3年未受處分;承銷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前3年無嚴重劣跡。
10.申請股票上市報送文件的數字要求: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3年或成立以來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11.含數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大。
12.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13.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1)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2)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
(3)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4)最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14.申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1)分別從事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5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10名以上取得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中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有1名取得證券或者期貨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15.證券公司從事財務顧問業務的數字條件:
(1)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財務顧問主辦人不少于5人。
16.接受委托的,財務顧問應當指定2名財務顧問主辦人負責,同時可以安排1名項目協辦人參與。
17.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數字條件:
(1)凈資本不低于2億元。
(2)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3年以上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于5人。
(3)最近1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18.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19.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中,直接投資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的人員數量不得低于1/2,證券公司的人員數量不得超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