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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高頻考點: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相關規定
《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所稱“薦股軟件”,是指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功能的軟件產品、軟件工具或者終端設備:
(1)提供涉及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投資分析意見,或者預測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價格走勢。
(2)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選擇建議。
(3)提供具體證券投資品種的買賣時機建議。
(4)提供其他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
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遵循客觀公正、誠實信用原則,不得誤導、欺詐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利益。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監管要求:
(1)在公司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證號,證券投資咨詢執業人員姓名及其執業資格編碼;同時還應當通過公司網站公示產品分類、具體功能、產品價格、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信息。
(2)將“薦股軟件”銷售(服務)協議格式、營銷宣傳、產品推介等材料報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3)遵循客戶適當性原則,制定了解客戶的制度和流程,對“薦股軟件”產品進行分類分級,并向客戶揭示產品的特點及風險,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
(4)公平對待客戶,不得通過誘導客戶升級付費等方式,將相同產品以不同價格銷售給不同客戶。
(5)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實現對營銷和服務過程的客觀、完整、全面留痕,并將留痕記錄歸檔管理;相關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相關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6)通過網絡、電話、短信方式營銷產品、提供服務的,應當明確告知客戶公司的聯系方式,并提醒客戶發現營銷或者服務人員通過其他方式聯系時,可以向本公司反映、舉報,也可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7)不得對產品功能和服務業績進行虛假、不實、夸大、誤導性的營銷宣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8)產品銷售、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均應當自行開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代理。
高頻考題
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 )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A:證券公司
B:證券交易所
C:中國證監會
D:中國證券業協會
答案:C
解題思路: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