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承諾信托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財產并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發起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者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
122、
外國投資者股權并購境內企業的,由并購后所設的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并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
123、
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由已在中國證監會備案的證券公司承銷。( )
124、
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或備案制度。( )
125、
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后簽訂。( )
126、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當保持專業獨立性,對保薦機構提出的意見進行審慎的復核判斷。( )
127、
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發出會議通知。( )
128、
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信息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機構,違反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由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 )
129、
鑒于券商是各種中介機構的主協調人,因此律師作出法律意見時應與券商保持一致。( )
130、
國際開發機構在中國境內公開發行人民幣債券應組成承銷團,承銷商限于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