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4個月內舉行,即最遲不得晚于4月30日召開。( )
142、
中小板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后,保薦機構持續督導的期間為證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2個完整會計年度。( )
143、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不應導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條件。( )
144、
股票發行的“三公”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 )
145、
在招股說明書或招股意向書刊登后至獲準上市前,如公司發生重大事項,應將有關說明提交證監會,并應于提交當日立即刊登補充公告。( )
146、
根據《公司法》,全體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20%。( )
147、
可轉債的贖回是指一定條件下,持有人按事先的價格將所持債券賣給發行人。( )
148、
次級債務計人商業銀行資本的條件之一為,由次級債務形成的商業銀行附屬資本不得超過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25%。( )
149、儲蓄國債可以流通轉讓。( )
150、
改組為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所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