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關于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 ※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法規強行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關于代理及其種類:(涉及代理的概念、法律特征、代理種類、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及其后果等內容)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為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人,稱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代為民事法律行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代理活動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等至少是三方主體,其整體是代理法律關系,
2.代理的法律特征
3.代理的種類
《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4.無權代理及其后果
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得不到本人的追認,第三人也沒有撤銷其意思表示,則該代理行為無效,由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表見代理及其后果
表見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屬于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法律確立表見代理規則的主要意義在于維護人們對代理制度的信賴,保護善意相對人,保障交易安全。
表見代理對于本人來說,產生與有權代理一樣的效果,即在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義務或者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表見代理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