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行政訴訟
考點1 行政訴訟概述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活動。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考點2 重要行政訴訟法律規則
1.行政訴訟當事人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
2.行政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且有權辯論。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