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節 民法
考點1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2.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大類:一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上述社會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必須發生在平等的主體之間。所謂平等的主體,就是指主體之間互不隸屬.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相互之間的關系上能保持自己的意志獨立和自由。
3.民法的基本原則
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考點2民事主體
我國的民事主體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主體。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成為民事主體,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民法通則》第10條明確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自然人出生.并為自然人終身享有。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至自然人死亡時終止。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資格.即自然人依法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資格。
我國《民法通則》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可完全獨立地進行民事活動.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②限制行為能力又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或不完全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進行一些民事活動.但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的資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
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不具備獨立實施任何民事行為的資格。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2.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的分類。
《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非企業法人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
①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企業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團法人、營利法人。
②機關法人。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權力,并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③事業單位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業的法人。包括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等公益事業的法人。
④社會團體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建,經批準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如工會、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
須注意:社會團體法人與社團法人不是一回事,社會團體法人不可能是營利法人,而社團法人可分為營利法人、公益法人與中間法人;社會團體法人與財團法人也不是一回事,社會團體法人的范圍遠比財團法人廣泛,社會團體法人中。僅基金會法人屬于財團法人。
(3)法人的成立。
法人成立的實質條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③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在存續期間內,其性質、組織機構、經營范圍、財產狀況以及名稱、住所等重要事項上發生的變動。
法人的終止主要有以下原因:依法被撤銷,解散,依法宣告破產,其他原因。
考點3民事法律行為
1.概念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2.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3.特征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2)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素。
(3)民事主體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以設定、變更或終止一定民事法律行為關系為目的。
(4)民事法律行為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為是經法律確認和認可的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實,它能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與終止。
4.無效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5.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2)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6.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