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合同法
考點1 合同的訂立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即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1.要約
(1)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①內容具體;②表明經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
(3)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4)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不得撤銷的情形: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6)要約失效的情形: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
(1)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2)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3)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備考提示
要注意要約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撤銷和失效的區別。
考點2 合同的生效
1.合同生效的概念、要件及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
(1)概念:依法訂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問發生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2)要件:①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②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③合同標的合法,即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④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3)合同成立和生效的關系: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結束。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區別:①構成要件不同。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至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而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適用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為特殊要件。具體又分為附生效條件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以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②性質不同。合同成立主要是事實問題。合同生效主要是法律評價問題。
備考提示
理解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含義、聯系和區別。
備考提示
要能夠區分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
考點3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則
(1)實際履行原則。
(2)全面履行原則。
(3)協作履行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
2.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不能履行其債務。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債權的實現時,應先為給付的一方在對方未提供擔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的制度。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有損于債權人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或者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有損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考點4 合同的變更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于合同的轉讓。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
續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