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反洗錢法
考點1 洗錢的概念、過程及方式
1.洗錢的概念及洗錢過程
洗錢是指為了掩飾犯罪收益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為。
洗錢的過程通常被分為三個階段:處置階段、培植階段和融合階段。
(1)處置階段:指將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容易被偵查到的階段。
(2)培植階段:即通過復雜的多種、多層的金融交易,將犯罪收益與其來源分開。并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飾線索和隱藏身份。
(3)融合階段:被形象地描述為“甩干”,即使非法變為合法,為犯罪得來的財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蓋。
2.洗錢的常見方式
(1)借用金融機構。洗錢者借用金融機構洗錢的方法包括:匿名存儲、利用銀行貸款掩飾犯罪收益、控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2)藏身于保密天堂。被稱為保密天堂的國家和地區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有嚴格的銀行保密法;二是有寬松的金融規則,建立金融機構幾乎沒有什么限制: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嚴格的公司保密法。
(3)使用空殼公司。也稱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為匿名的公司所有權人提供的一種公司結構,這種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權結合的產物。
(4)利用現金密集行業。由于銀行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限制。大量現金存入銀行容易引起懷疑,越來越多的洗錢者開始利用現金密集行業進行洗錢,他們以賭場、娛樂場所、酒吧、金銀首飾店做掩護,通過虛假的交易將犯罪收益宣布為經營的合法收入。
(5)偽造商業票據。洗錢者首先將犯罪收益存人甲國銀行.并用其購買信用證.該信用證用于某項虛構的從乙國到甲國的商品進口交易.然后用偽造的提貨單在乙國的銀行兌現。有時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實的商業交易來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但在數量和價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錢者將現金通過種種方式偷運到其他的國家.由其他的洗錢者對偷運的現金進行處理。除了現金走私外,洗錢者還通過貴金屬或藝術品的走私來清洗犯罪收益。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購置不動產和動產。
(8)通過證券和保險業洗錢。一些洗錢者看中證券市場股價變化較大且交易難以被調查的特點,利用國際證券市場進行洗錢。還有一些洗錢者在保險市場購買高額保險.然后再以這種方式低價贖回.中間的差價則是通過保險公司“凈化”的錢。
考點2 反洗錢的監管機構及職責
1.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職責
①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②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③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④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⑤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洗錢活動的舉報:
⑥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⑧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
⑨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2.銀監會的反洗錢職責
①參與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③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④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⑤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考點20商業銀行的反洗錢義務
(1)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反洗錢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并登記。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采取符合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后、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后。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小編建議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