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4代理
1.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與第三人(又稱相對人)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2.法律特征
(1)代理行為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一般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代理活動。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備考提示
要能夠區分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能夠理解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考點5訴訟時效
1.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致使在訴訟中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
2.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都適用于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特別訴訟時效根據不同情形.分為以下幾種:
(1)1年,《民法通則》第136條的四種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3年,《環境保護法》第66條、《海商法》第265條。
(3)4年,《合同法》第129條。
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即《民法通則》第137條。
3.訴訟時效的起算、中止、中斷和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考點6民事訴訟與仲裁
1.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
2.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1)當事人的范圍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
(2)當事人的權利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3.仲裁
仲裁,是指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在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