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銀行監管體制
第一節 國際銀行監管發展歷史與主要監管體制
考點1銀行監管起源與演變
1.銀行監管制度的正式確立:法律制度
銀行監管包含了銀行監督和銀行管理雙重屬性。銀行監督是指監管部門對銀行市場運行狀況進行系統、及時地信息收集和信息處理,以維護市場秩序和防范市場風險;同時,對銀行機構實施全面、經常性的檢查和督促.以促進銀行機構依法穩健經營.安全可靠和健康地發展。銀行管理則是指監管部門依法對轄內銀行機構及市場進行管理,對銀行機構及其經營活動實行領導、組織、協調和控制等。
市場經濟首先是規則經濟或者是法制經濟.銀行監管的本質實際上是制度監管.正如高蘭所說,“監管就是制定并實施規則的一種活動”。銀行監管制度是指銀行機構監管的模式、目標、原則、內容和方式等的總稱。由于歷史原因、經濟發達程度和法律體系的影響,各國銀行發展程度和監管制度不盡相同。
2.銀行監管制度的變遷
銀行業監管的發展歷程在表象上反映為管制、放松、重新管制。但從深層次看.這是由特定歷史時期銀行業的實際發展狀況決定的,是對安全優先和效率優先兩種監管目標的選擇過程.正是由于風險與效益之間存在替代性效應,這一演變過程最終將會達成復合型監管目標的某種平衡。即尋求在效率與風險之間的平衡。
3.國際上主要金融監管的體制
(1)統一監管型。
按監管主體數量劃分法又稱為單一全能型,即對于不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無論審慎監管還是業務監管,都由一個機構負責監管。目前有英國、日本、韓國等9個國家實行這模式。
(2)多頭監管型。
多頭監管型是指將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一般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劃分為三個領域。分別設置專業的監管機構負責包括審慎監管和業務監管在內的全面監管。
(3)“雙峰”監管型。
澳大利亞和荷蘭是這種模式的代表。
考點2主要國家的銀行監管體制
1.美國的銀行監管體制
(1)雙線多頭的監管體制。由于銀行實行國法銀行和州法銀行(“國法銀行”亦稱“國民銀行”。指依照聯邦法律登記注冊的銀行;“州法銀行”指按依照各州法律登記注冊的銀行,而并非州立銀行)并存的雙重銀行體制.因此法律不僅賦予聯邦政府以監管商業銀行的職能,而且也授權各州政府行使監管職責。因此,除美國財政部下設的貨幣監理署(OCC)以外.各州政府均設立了銀行監管機構,形成了聯邦和州政府的雙線監管體制。0CC和州銀行監管當局成為美國銀行最主要的兩個基本監管者。基本監管職能是指監管者發放執照的職能。
(2)傘形監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銀行類分支機構和非銀行分支機構仍分別保持原有的監管模式.即前者仍接受原有銀行監管者的監管,而后者中的證券部分仍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保險部分仍由州保險監管署(SIC)監管,SEC和SIC被統稱為功能監管者。
2.德國的銀行監管體制
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德國政府于2000年初成立了一個專門委員會.研究調整德意志聯邦銀行的職能和機構,主要設想是將銀監局劃入德意志聯邦銀行。同時減少分行數量。將決策權向總行集中,以適應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造成的金融機構業務中央化的趨勢。委員會的有關報告將提交德國議會討論和批準。
考點3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巴塞爾委員會的職責是加強全球銀行業的監管標準、監督管理和管理實踐,旨在提升金融體系的穩定性。
巴塞爾委員會成立的目的是提供聯系的渠道.以保證各國的銀行均受到有效的監管。
巴塞爾委員會在開展工作中始終遵循著兩個基本原則:(1)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2)監管必須是充分有效的。
1997年,巴塞爾委員會推出《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提出了“銀行業有效監管”的概念,認為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必須具有統一的、明確的責任和目標,并使參與監管的各個機構擁有操作上的獨立性和充分的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