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發展和現狀:
(一)萌芽階段
20 世紀30 年代到60 年代,通常被認為是個人理財業務的萌芽時期,但卻沒有關于個人理財業務的明確概念界定,那時的個人理財業務主要是為保險產品和基金產品的銷售服務。
(二)形成與發展時期
20 世紀60 年代到80 年代,是個人理財業務的形成與發展時期。在20 世紀70 年代到80 年代初期,個人理財業務的主要內容是避稅、年金系列產品,參與有限合伙及投資于硬資產。直至1986 年,伴隨著美國稅法的改革及里根總統時期通貨膨脹的顯著降低,理財業務開始向“全面化”發展,已經融合傳統的存貸款業務、投資業務和咨詢等業務。
(三)成熟時期
20 世紀90 年代是個人理財業務Et 趨成熟的時期,伴隨著金融市場的國際化、金融產品的不斷豐富和發展,這一時期的個人理財業務不僅開始廣泛使用衍生金融產品,而且將信托業務、保險業務及基金業務等相互結合,從而滿足不同客戶的個性化需求。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概念:
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是指能夠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的專業化服務活動表現為兩種性質:一種是顧問性,此時商業銀行充當理財顧問,向客戶提供咨詢;另一種是受托性質,此時商業銀行將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個人理財業務是建立在委托一代理關系基礎之上的銀行業務,是一種個性化、綜合化服務。
境外法律并不禁止商業銀行從事有關證券業務,一般也不禁止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業務過程中進行信托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和信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