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的重難點集中在:(1)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的發票、發票開具中收/付款方、發票使用、發票檢查;(2)稅款征收:四種方式、核定情形、五大征收措施、稅務檢查;(3)稅務行政復議:范圍、管轄;(4)稅收法律責任→逃、偷、抗、騙稅。大部分是偏記憶的內容,大家可以多總結,或者采用MR.H的口訣記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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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知識點】 | 【本章自檢】 |
【一句話知識點】
1、不辦理稅務登記:①國家機關;②個人;③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3、發票的使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①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
②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故意)
③ 拆本使用發票;
④ 擴大發票使用范圍;
⑤ 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
4、稅務機關需要將已開具的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向被查驗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換票證;
稅務機關需要將空白發票調出查驗時,應當開具收據,經查無問題的,應當及時返還。
5、納稅申報:
①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②數據電文申報: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申報日期。
6、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7、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8、稅款征收的方式:
①查賬征收:對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的納稅人,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
②查定征收: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③查驗征收: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④定期定額征收: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9、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也應當核定應納稅額。
10、滯納金的計算: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按日),時間是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解繳稅款之日。
11、稅款征收措施(此表節選自MR.H精講班第123講>>,課上老師有補充記憶口訣!)
具體征收措施 | 具體內容 |
責令繳納 |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4)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
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④其他情形。 【注意】罰款不在擔保范圍之列。 |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 (1)適用情形及措施: 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2)不適合保全的財產: ①生活必需的住房、用品; ②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 (1)情形及措施: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相應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A、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B、扣押、查封、依法拍賣or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注意】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2)抵稅財物拍賣、變賣的情形: ①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 ②設置納稅擔保后,限期期滿仍未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 ③逾期不按規定履行稅務處理決定的; ④逾期不按規定履行復議決定的; ⑤逾期不按規定履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 ⑥其他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稅款的。 對第③~⑥情形進行強制執行時,在拍賣、變賣之前(或同時)進行扣押、查封,辦理扣押、查封手續。 (3)拍賣、變賣執行原則與順序: ①委托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②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于拍賣的,可以委托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或者責令被執行人限期處理; ③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被執行人也無法處理的,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 【注意】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
阻止出境 |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
12、稅務檢查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資料,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
13、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14、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15、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特殊規定
對象 | 復議機關 |
對兩個以上稅務機關共同作出的 | 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 |
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 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 |
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 |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 |
16、偷稅: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or少繳應納稅款的行為。
17、抗稅: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18、騙稅:指納稅人以假報出口or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
【本章自檢】
1、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不需辦理納稅申報。( )
2、(單選題)甲公司為大型國有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情況,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款和如實履行納稅義務,其適用的稅款征收方式是( )。
A.定期定額征收
B.查賬征收
C.查定征收
D.查驗征收
3、(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稅收保全措施的有( )。
A.要求納稅人以抵押的方式為其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
B.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C.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D.依法拍賣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
4、(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納稅人的下列行為中,屬于偷稅的有( )。
A. 采取轉移或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稅款
B. 偽造賬簿,不繳應納稅款
C. 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應納稅款
D. 按照規定應設置賬簿而未設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