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轉讓房屋,營業稅5%,城建稅,教育費附加3%,個人所得稅20%,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萬分之五。
如果是出租住房和轉讓住房,有稅收優惠:
財稅[2008]24號文件,從2008年3月1日起,個人出租住房
(一)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個人住房出售:
①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財稅【2009】157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不足5年 |
超過5年(含5年) | |
普通住房 |
差額計稅 |
免稅 |
非普通住房 |
全額征稅 |
差額計稅 |
②財稅[2011]12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2011年1月28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
不足5年 |
超過5年(含5年) | |
普通住房 |
全額征稅 |
免稅 |
非普通住房 |
全額征稅 |
差額計稅 |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規定比例計算。
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自1999年8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居民個人轉讓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稅。不區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勵住房消費。
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