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的有關規范
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購銷業務,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其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核定其應納稅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二、營業稅的有關規范
對于納稅人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或者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稅務機關可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銷售價格核定;
3.組成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地方稅務機關確定。
三、所得稅相關規范
(一)特別納稅調整
1.調整范圍
特別納稅調整的范圍,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上述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具體指: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教師提示】所得稅法中對關聯方的界定,大于會計準則中對關聯方的界定!!
2.關聯企業之間關聯業務的稅務處理
(1)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2)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報送有關資料。
(3)企業與其關聯方分攤成本時違反以上(1)、(2)規定的,其自行分攤的成本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相關資料是指:
①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同期資料;
②關聯業務往來所涉及的財產、財產使用權、勞務等的再銷售(轉讓)價格或者最終銷售(轉讓)價格的相關資料;
③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提供的與被調查企業可比的產品價格、定價方式以及利潤水平等資料;
④其他與關聯業務往來有關的資料。
(5)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上述所指的實際稅負明顯偏低是指實際稅負明顯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的50%。
所指控制包括:
①居民企業或者中國居民直接或者間接單一持有外國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外國企業50%以上股份;
②居民企業,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持股比例沒有達到第①項規定的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外國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6)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前述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③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7)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
①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的,稅務機關有權予以調整。
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
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③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
④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⑤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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