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費稅概念
消費稅是指對消費品和特定的消費行為按消費流轉額征收的一種商品稅。消費稅可分為一般消費稅和特別消費稅,前者主要指對所有消費品包括生活必需品和日用品普通課稅,后者主要指塒特定消費品或特定消費行為如奢侈晶等課稅。消費稅以消費品為課稅對象,在此情況下,稅收隨價格轉嫁給消費者負擔,消費者是間接的納稅人,實際的負稅人消費銳的征收具有較強的選擇性,是國家貫徹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結構從而引導產業結構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體現國家經濟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我國現行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虢其應稅消費品征收的一種稅,它選擇部分消費品征稅,因而屬于特別消費稅。
二、消費稅的發展
我國施行消費稅具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公元前81年,漢昭帝為避免酒的專賣“與商人爭市利”,改酒專賣為普遍征稅,允許各地的地主、商人自行釀酒賣酒,每升酒繳稅款四文,納稅環節在酒銷售之后,而不是在出坊(酒坊)時繳納稅款,這可以說是我國較早的消費稅新中國成立后,1950年統一全國說制,建立新稅制,曾開征了特種消費行為稅,這一稅種包含娛樂、筵席、冷食、旅館4個稅目,在發生特種消費行為時征收。其中“筵席、冷食、旅館三種有關食住方面的消費行勢,其消費額在一般日常生活水平限度以內者,不算特種消費,不應負稅”,即規定有起征點。至于娛樂方面的消費,則不是一般日常生活的絕對需要,所以不規定起征點。l988年9月22日,國務院針對社會上存在的不合理消費現象開征了筵席稅。1989年2月1日,為緩解彩色電視機、小轎車的供求矛盾開征了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和小轎車特別消費稅。此外,1984年9月18日頒布開征的產品稅和增值稅的課稅范圍也涉及大部分消費品,也具有一定的消費稅性質。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配合新一輪稅制改革主要是新增值稅的推行,1993年年底國務院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實施。決定在增值稅進行普遍征收的基礎上,再對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消費政策。為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的客觀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稅制,經國務院批準,2006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對消費稅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又進行了調整。新增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5個稅目;取消汽油、柴油稅目,增列成品油稅目;取消護膚護發品稅目,將原屬于護膚護發品征稅范圍的高檔護膚類化妝品列入化妝品稅目。調整后使消費稅政策更加適合于我國的客觀實際。
從國際_上看,消費稅和具有消費稅性質的稅種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稅收征收方式。據不完全統計,全世界有l00多個國家開征了消費稅。
三、各國消費稅一般做法
盡管世界上目前有l00多個國家開征了消費稅,但在一般做法方面差異并不大。
(一)征稅范圍
從征稅范圍而言,一般并不涉及全部消費品,大多數國家只選擇一部分消費品課以較重的消費稅,旨在課稅面小而收入多,大部分國家對煙、酒、化妝品、金銀飾品征收消費稅,如美國、法國、英國和我國等。有少部分國家雖然形式上對全部消費品課稅,但同進又對若干消費品規定免稅,實質上與有選擇的消費稅并無兩樣。
(二)計稅方法
從消費稅的計稅方法而言,各國采用的計稅方法基本相同。一般都是采用從價計征和從量計征兩種方法,也對少數應稅消費品既采用從價定率征收,又采用從量定額征收。在從價定率征收和從量定額征收兩種方法下,如果物價基本穩定時,稅負差異不大,只是在征管手續繁簡之別而已;但在物價波動幅度較大的情況下,對國家稅收收入和消費者的負擔則有很大不同。從價定率計征,稅收隨物價漲落而增減,對消費者表現為稅收負擔的或重或輕;從量定額計征,單位稅額固定,不隨物價變化而變化,對國家表現為貨幣收入的相對穩定,對消費者則表現為稅負也相對穩定。
(三)征收目的
從征收目的而言,大部分國家也基本相同。一是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在其他稅種一定的情況下,征收消費稅無疑會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由于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大部分屬于非生活必需品,盡管稅負較高,也不會引起大部分消費者的反
感。二是調節收入差異,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公民收入差異較大,對有能力消費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費者,適當課以重稅,也是輔助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實施間接調節的一種較好做法。
四、消費稅計稅方法
無論是我國,還是世界上征收消費稅的其他國家,消費稅計稅方法基本相同。主要采用三種計稅方法。
(一)從價定率征收
在從價定率征收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為基數乘以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同的是,有的國家消費稅實行的是價外稅,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是不含消費稅稅額;有的國家消費稅實行價內稅,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消費稅稅額。在從價定率征收情況下,消費稅稅額會隨應稅消費品的價格上升而增加,相反,消費稅稅額會隨應稅消費品的價格下降而減少。
(二)從量定額征收在從量定額征收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確定不同的單位稅額,以應稅消費品的數量為基數乘以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在從量定額征收情況下,消費稅稅額不會隨應稅消費品的價格變化而變化,具有相對穩定性,一般適用于價格變化較小、批量較大的應稅消費品。
(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收
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征收情況下,基本與前兩種征收方法相同,只不過是對同一應稅消費品同時采用兩種計稅方法計算稅額,以兩種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應稅消費品的應納稅額。采用復合征收方法的應稅消費品一般較少,如我國目前只對煙和酒采用復合征收方法。
五、我國消費稅的特點
(一)征收范圍具有選擇性
我國消費稅在征收范圍根據產業政策與消費政策僅選擇部分消費品征稅,而不是對所有消費品都征收消費稅。我國消費稅目前共設置l4個稅目,征收的具體品目是采用正列舉的,征稅界限是清晰的,征稅范圍是有限的。只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上列舉的應稅消費品才征收消費稅,沒有列舉的則不應征收消費稅。
(二)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
消費稅的最終負擔人是消費者,但是,為了加強源泉控制,防止稅款流失,消費稅的納稅環節主要確定在產制環節或進口環節。也就是說,應稅消費品在生產環節或進口環節征稅之后,除個別消費品的納稅環節為零售環節外,再繼續轉銷該消費品不再征收消費稅。但無論在哪個環節征稅,都實行單環節征收,以零售環節為納稅環節的應稅消費品,在零售環節以前的諸環節都不征收消費稅。這樣,既可以減少納稅人的數量,降低稅款征收費用和稅源流失的風險,又可以防止重復征稅。
(三)平均稅率水平比較高且稅負差異大
消費稅屬于國家運用稅收杠桿對某些消費品進行特殊調節的稅種。為了有效體現國家政策,消費稅的平均稅率水平一般定得比較高,并且不同征稅項目的稅負差異較大,對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費的消費品,通常稅負較重。我國現行消費稅是同增值稅相互配合而設置的。這種辦法在對某些需要特殊調節的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同時,再征收一道消費稅,從而形成了一種交叉調節的間接稅體系。
(四)征收方法具有靈活性
消費稅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對消費品制定單位稅額,依消費品的數量實行從量定額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對消費品制定比例稅率,依消費品的價格實行從價定率的征收方法。目前,對部分煙酒采用從價征收加從量征收的方法。
(五)稅負具有轉嫁性
消費稅是對消費應稅消費品的課稅。因此,稅負歸宿應為消費者。但為了簡化征收管理,我國消費稅直接以應稅消費品的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于產制銷售環節、進口環節或零售環節繳納稅款,并成為商品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向購買者收取,消費者為稅負的最終負擔者。
六、消費稅的作用
(一)調節消費結構
消費稅的課征范圍只限于國家限制的少數商品,而對列入其征稅范圍的商品,國家還要根據一定時期的消費政策,分別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以體現國家調節消費的意圖。由于消費稅負擔的輕重,關系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是消費者在選擇其消費方向和內容時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因此,國家能夠通過消費稅課征范圍的選擇和稅目稅率的設計,來調節納稅人的經濟利益,影響其消費活動的方向和內容,進而調節整個社會消費結構,體現國家的消費政策。由于消費對生產的反作用,消費結構的變化又會對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產生影響。
(二)限制消費規模,引導消費方向
由于消費稅通常采用較高的稅率,稅負最終由消費者負擔,其征收對象又多為需求彈性較大的非必需品,如煙、酒、焰火、貴重首飾等。對消費者來說,這些商品的消費有較大的彈性,為避免較重的稅收負擔,他們可能會改變原來的想法,不再購買這些商品,從而有利于糾正某些對環境或身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的不良消費習慣,培養良好的社會風尚。因此,征收消費稅不僅會改變一些人的消費方向,而且也會起到壓縮消費規模的作用。這對于平衡供求關系,穩定市場物價,以及增加投資和儲蓄,調整積累和消費的比例關系都具有積極的作用。
(三)及時、足額地保證財政收入
消費稅是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及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稅額會隨著銷售額的增加而不斷增長,同時只要消費品實現銷售,也就會產生繳納消費稅的義務。因此,消費稅對及時、足額地保證財政收入,起著重要的作用。
(四)在一定程度緩解了社會分配不公
由于個人生活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體現在其支付能力上,因此,通過對某些奢侈品或特殊消費品征收消費稅,立足于從調節個人支付能力的角度間接增加某些消費者的稅收負擔,體現收入多者多負稅的政策精神,從而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配合個人所得稅及其他有關稅種進行調節,緩解目前存在的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