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屬于流轉稅的稅種,與增值稅一樣在商品生產、流通過程中發揮作用。
盡管稅法已經明確劃分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但是,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有些行為還是很難分清的。納稅人可以同時從事多項應稅活動。例如,賓館附設餐廳、娛樂廳、健身房等適用不同稅率的應稅項目;客運站兼營商店等適用不同稅種的經濟活動。正確處理不同經營活動的稅收問題是維護稅法嚴肅性的需要,也是保護納稅人合法利益的客觀要求。
一、兼營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然后按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將從高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營業額是指從事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和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轉讓額是指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銷售額是指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
二、混合銷售行為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述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在內。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三、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行為
納稅人兼營應稅行為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行為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其應稅行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四、營業稅與增值稅征稅范圍的劃分
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建筑業務征稅問題
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郵電業務征稅問題
1.集郵商品的生產征收增值稅。郵政部門(含集郵公司)銷售集郵商品,應當征收營業稅;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與個人銷售集郵商品,征收增值稅。集郵是指收集和保存各種郵票以及與郵政相聯系的其他郵品的活動。
集郵商品指郵票、小型張、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郵折、集郵簿、郵盤、郵票目錄、護郵袋、貼片等、
2.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報刊發行是指郵政部門代出版單位收汀、投遞和銷售各種報紙、雜志的業務。
3.電信單位自己銷售電信物品,并為客戶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營業稅;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等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的,征收增值稅。電信物品是指電信業務專用或通用的物品,如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電活機及其他電信器材等。
(三)服務業務征稅問題
1.代購代銷的征稅問題,
代購代銷貨物本身的經營活動屬于購銷貨物,在其經營過程中,貨物實現了有償轉讓,應屬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營業稅對代購代銷貨物征稅,不是針對貨物有償轉讓這個過程的經營業務,而是對代理者為委托方提供的代購或代銷貨物的勞務行為征稅。這是由代購或代銷本身內涵所確定的。
(1)所謂代購貨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協議或委托方的要求,從事商品的購買,并按發票購進價格與委托方結算(原票轉交)。如果受托方在代購貨物后按原價與委托方結算,則只需就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而沒有征收營業稅問題了。但受托方在這個過程中提供了勞務,就需要取得經濟利益。因此,受托方要按購進額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就是受托方為委托方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報酬,也就是營業稅規定要征稅的范圍。
例如,某機械廠委托金屬材料公司代購鋼材,事先預付一筆周轉金50萬元,該金屬材料公司代購鋼材后按實際購進價格向工廠結算,并將銷貨方開具給委托方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票轉交,共計支付價稅合計金額46萬元,另扣5%的手續費2.3萬元,并單獨開具發票收取,收取的2.3萬元手續費即為營業稅征收范圍。
如果該公司將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轉交工廠,先購進鋼材,增值稅專用發票自留,并照原購進發票的原價,另外用本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填開給機械廠,同時再按原協議收取手續費。這種情況下,金屬材料公司的所謂代購鋼材行為,變成了自營鋼材行為,所收取的手續費屬于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價外費用,應當并入貨物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由此可見,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論企業的財務和會計賬務如何處理,均應征收營業稅:第一,受托方不墊付資金;第二,銷貨方將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給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托方;第三,受托方按代購實際發生的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與委托方結算貨款,并另收取手續費。
(2)所謂代銷,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銷售委托方的貨物,并收取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僅就銷售貨物環節而言,它與代購一一樣也屬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但受托方提供了勞務,就要取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營業稅是對受托方提供代銷貨物業務的勞務所取得的手續費征稅。掌握代銷貨物的關鍵,是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義,從事銷售委托方的貨物的活動,對代銷貨物發生的質量問題以及法律責任,都由委托方負責。
2.其他與增值稅的劃分問題。
服務業稅目中,所列舉的經營行為,多數屬混合銷售。如不能明確掌握服務業的征稅范圍和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在稅收實際工作中,就必然會出現偏差。
除前面已說過的代理業務外,旅店、飲食、旅游等業務,根據混合銷售規定的處理原則,比較容易確定征稅范圍。如飲食行業,在提供飲食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香煙等貨物,就應按飲食業征收營業稅。另外一種經營形式是飲食業自制食品,既可對內又可對外銷售貨物的兼營情況。如某飯店在大門口設一個獨立核算的柜臺,既對店內的顧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餅、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對外銷售,這種情況就屬于兼營行為。在劃分混合銷售或是兼營行為時,都要嚴格區分兩者的概念,才能正確劃分營業稅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在其他服務業中,情況也比較復雜。如某照相館在照結婚紀念照的同時,附帶也提供鏡框、相冊等貨物,此種混合銷售行為,就應按其他服務業征收營業稅。這是因為這項銷售業務是以提供勞務為主,同時附帶銷售貨物,這種情況下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
3.燃氣公司和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時,代有關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集資費[包括管道煤氣集資款(初裝費)]、手續費、代收款等,屬于增值稅價外收費,應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4.隨汽車銷售提供的汽車按揭服務和代辦服務業務征收增值稅,單獨提供按揭、代辦服務業務并不銷售汽車的,應征收營業稅。
(四)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
自2002年9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依據以下規定執行。9月1日前已按原有關規定征收稅款的不再做納稅調整。
1.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2)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2.扣繳分包人營業稅的規定。不論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總承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還是僅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不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扣繳分包人或轉包人(以下簡稱分包人)的營業稅。
(1)如果分包人是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筑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除自產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以外的價款。
(2)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分包人,總承包人在扣繳建筑業營業稅時的營業額為分包額。
3.自產貨物的范圍。規定所稱自產貨物是指:
(1)金屬結構件,包括活動板房、鋼結構房、鋼結構產品、金屬網架等產品;
(2)鋁合金門窗;
(3)玻璃幕墻;
(4)機器設備、電子通信設備;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自產貨物。
4.納稅人的認定。規定中所稱納稅人是指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
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應向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局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局出具的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持有的證明按本規定征收營業稅。
5.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五)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
自2004年7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5%)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