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經營行為和產品的稅務處理
一、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
所謂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稅率的貨
物,或者既銷售貨物又提供應稅勞務。比如,某農村供銷社既銷售稅率為l7%的家用電器,又銷售稅率為13%的化肥、農藥等;某農業機械廠既生產銷售稅率為13%的農機,又利用本廠設備從事稅率為17%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對這種兼營行為,《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稅務處理方法是: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所謂“分別核算”,主要是指對兼營的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后,應分別如實記賬,分別核算銷售額,并按照不同的稅率各自計算應納稅額,以避免適用稅率混亂,出現少繳或多繳稅款的現象。
所謂“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是指兼營不同稅率貨物或應稅勞務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本應按17%或l3%高低不同稅率分別計稅,但由于未分別核算,因此,只能以不減少上繳國家的稅收為前提,對混在一起的銷售額一律按17%的高稅率計稅。這樣規定有利于促進納稅人健全賬簿,正確核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