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10大核心要點之
營改增有關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導航:
營改增有關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核心要點詳情:
營改增有關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勞 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行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 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對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提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4)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