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出口成交價÷(1+出口關稅稅率)
(成交價中單獨列明的傭金應當扣除)
三、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運輸及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
1、以一般陸、海、空運方式進口的貨物:
運費應計算至運抵境內的卸貨口岸(海運)、目的地口岸(空運、陸運),按運費和保險費的實際支付費用計算,無法確定的,可按運輸行業的運費率(額)算運費,按“貨價+運費”的3‰計算保險費;
2、以其他方式進口貨物:①郵運的進口貨物,應當以郵費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②以境外邊境口岸價格條件成交的鐵路或公路運輸進口貨物,海關應按照貨價的1%計算運保費等
3、出口貨物:售價中含離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間的運費、保險費扣除。 (3)補退稅,原申報進出口日稅率,但下列情況除外:①原減免后補稅,按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之日稅率(變動);②保稅性質轉內銷,按申報轉為內銷之日稅率;擅轉,按查獲日;③暫時進口轉正式,按申報正式進口之日;④分期支付租金,分期付稅,按每次申報日稅率(變動);⑤溢卸、誤卸需征,按原,無法查明,按補稅當天稅率;⑥工作差錯,按原征稅日期稅率;⑦批準緩稅進口以后交稅,不論分期或是一次交清,按原進口之日稅率;⑧走私補稅,按查獲日期稅率。
原產地規定:全部產地生產標準,實質性加工標準(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產品總值超的比例已超過30%及以上的) 三 關稅退還
如遇到以下情況,可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一年內,書面聲明理由,連同原納稅收據向海關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因海關誤,多納稅款的;
2、海關核準免驗進口貨物,在完稅后,發現有短卸情形,經海關審查認可的;
3、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將其運出口,申報退關,經海關查驗屬實的。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1、非納稅人責任的,補征期自放行之日起1年內;
2、是納稅人責任的,海關在自應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可以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五、關稅納稅爭議
可申請復議,但應先納稅,逾期則構成滯納,海關有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填發繳款書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議;海關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稅種 納稅人及征稅范圍 應納稅額計算 稅目、稅率 稅收優惠 征收管理及納稅申報
4 資源稅
(價內稅,所得稅前可扣) 納稅義務人: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資源的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注:
1、一次性征收;
2、無論是自用還是銷售均征;
3、對外資也征;
4、中外合作開采石油、天然氣,暫不征收;
5、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代扣代繳應納稅額=收購未稅礦產品的數量×適用的單位稅額 一、稅目
1、原油:開采的天然原油征稅,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原煤征,洗煤、選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注:1和7增值稅率為17%,其余為13%)
另:1、伴采的,未單獨規定適用稅額的,一律按主礦。2、獨立礦山和聯合企業收購的,按本單位稅額標準計算;其他單位按稅務機關核定稅額標準計算
二、課稅數量
1、初級產品的銷售、自用(非生產用)(新增)數量(非生產用指用作單位能源,生產用按加工后的數量÷綜合回收率或選礦比)
2、自產液體鹽加工固體鹽按固體鹽征稅,外購液體鹽加工固體鹽,耗用液體鹽已納稅額準予抵扣
3、開采或生產不同稅目的應稅產品,應當分別核算,否則從高適用稅額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在生產過程中,因意外或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可酌情減免;
3、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
4、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在規定稅額的基礎上減征30%,按規定稅額的70%征收;
5、進口不征,出口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