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問:工業企業降價銷售的報廢產品是否屬非正常損失范圍,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是否應從銷項稅額中轉出?
答: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其范圍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丟失。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廢品是指由于生產過程中的技術原因造成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能按原規定用途使用的產品或半成品,由此產生的廢品損失是一種生產性損失,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工業企業降價銷售這部分產品,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其相應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但是,產品入庫后由于保管不善或在銷售過程中產生變質或損壞的,不屬于廢品,由此造成的損失屬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其耗用的進項稅額應該轉出。
31、問: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有哪些?
答:根據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和銷售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是指國營鐵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以及從事貨物運輸的非國有運輸單位開具的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貨票。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種類,不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貨運定額發票。
32、問: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貨物折價后以實物形式發給本單位職工,應如何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折價后發給職工,應作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若是以外購貨物發給職工的,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3、問:“一機多票”是什么?
答:“一機多票”是指一般納稅人可以使用一套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同時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和廢舊物資發票。
34、問:從什么時候起,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通過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采集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
答:2005年1月1日。
35、問:哪些納稅人可以代開專用發票?
答:《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代開專用發票是指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增值稅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代開。
36、問:如何理解和把握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這一規定從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征稅區域和納稅人三個方面對納稅義務人進行了界定。因些,理解和把握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人應從這三個方面出發。
(1)應稅行為:車輛購置稅的應稅行為是在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的行為。
(2)征稅區域: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區域是指全面實施我國車輛購置稅統一法規的區域。《條例》規定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區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只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門地區除外)發生了上述行為都屬于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區域。
(3)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人的范圍包括“單位和個人”,具體范圍是:
“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業戶及其他個人。泛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自然人,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公民。
37、問:免征車輛購置稅的范圍有那些?
答:(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5)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6)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免稅。
(7)農用三輪車免稅,農用三輪車是指: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
(8)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它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
38、問:購置已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是否還需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
答:車輛購置稅選擇單一環節,實行一次課征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但免稅車輛因轉售、贈送后免稅條件消失的,仍應按規定補征車輛購置稅。這樣做,有利于加強免稅車輛的管理,防止稅收流失和公平稅負。
39、問: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規定外,應向哪個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答: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及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國家規定外,應向納稅人核算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0、問:納稅人如何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答: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1、問: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哪些證件和資料?
答: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4)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42、問:納稅申報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對不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如何處理?
答:申報期限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或應解繳稅款的期限。納稅人納稅期限一般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按各稅種的有關規定確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