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業務包括壞帳的核銷、已核銷的壞賬又收回,以及采用備抵法核算時計提壞賬準備等業務,其會計處理有直接核銷法和備抵法。在這些業務中,除收回已核銷的壞賬需在現金流量表正表反映外,其他業務由于與現金收、支無關,故只在填列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時才會涉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規定:當把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的現金凈流量時,應將計提的壞賬準備或轉銷的壞帳作為調節項目加到凈利潤上。對計提的壞賬準備加回凈利潤是不難理解的,因為本期計提的壞賬準備已計入了管理費用,在計算凈利潤時已被扣除,但該項費用不需支付現金,因而在計算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時應該加回。
當壞賬損失采用直接核銷法核算時,發生的壞賬一方面計入管理費用,減少了凈利潤,另一方面減少了賬面的應收賬款,由于該項業務對現金沒有影響,故在對凈利潤進行調整時應將所轉銷的壞賬加回。問題是加回的方式無需象準則規定的那樣單列一項,因為“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項目中已包括了由于轉銷壞賬而減少的應收賬款,故通過該項目即可實現對凈利潤的調節。
如果再在“計提的壞賬準備或轉銷的壞帳”項目中將轉銷的壞賬加回,勢必造成重復。當壞賬損失采用備抵法核算時,發生的壞賬一方面沖銷原來計提的壞賬準備,另一方面減少賬面的應收賬款,整個業務既不涉及現金收支,也不影響凈利潤。但由于補充資料中“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項目已包括了由于轉銷的壞賬而減少的應收賬款,放必需另設一個項目將轉銷壞賬對該項目的影響數予以抵消。由“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是調節凈利潤時的增加項目,故需另設的項目必須是調節凈利潤時的一個減少項目,顯然準則規定將轉銷的壞賬加回凈利潤與這一要求背道而馳。因此當采用備抵法核算時,轉銷的壞賬不應加回凈利潤,而應將其作為調減項目,且其直接調節的對象不是凈利潤,而是“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這一項目。
問題到此尚未結束。當企業發生已注銷的壞賬又收回的業務時,如果企業采用直接核銷法核算壞賬,則發生該項業務時,企業所作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
貸:管理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這一會計處理的結果是增加了凈利潤,增加了現金。由于其對現金的影響與對利潤的影響相同,故補充資料對凈利潤調節時,不需考慮該類業務。但如果企業對壞賬的核算采用的是備抵法,問題就不這樣簡單了。發生該項業務時,企業所作的會計處理應為:
借:應收賬款
貸:壞帳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這一處理的結果一方面增加了現金,另一方面增加了壞賬準備的賬面余額,但對凈利潤卻沒有影響。由于這一業務增加了現金,而對凈利潤又沒有影響,故在對凈利潤進行調節時,應將收回的壞賬所增加的壞帳準備作為一個調增項目列示。
由上可見,對于采用直接核銷法的企業來說,發生壞賬核銷業務時,其對現金沒有影響、但由于其影響了凈利潤,故在對凈利潤進行調節時,應將轉銷的壞賬通過“經營性應收項目的減少”予以加回;發生壞賬收回業務時,收回的現金在正表中反映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補充資料中則無需調節。對于采用備抵法核算的企業來說,當期計提壞賬準備對現金沒有影響,但由于其影響了凈利潤,放在對凈利潤進行調節時應將當期計提的壞賬準備加回凈利潤;當發生壞賬核銷業務時,其對現金和凈利潤均沒有影響,但由于其減少的應收賬款是補充資料中對凈利潤調節的一個調增項目,故必須再將轉銷的壞賬另設一個項目作為對凈利潤的調減項目處理;當發生壞賬收回業務時,收回的現金在正表中仍反映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項目中,補充資料中則需將所增加的壞賬準備作為對凈利潤的調增項目進行調節。
綜合上述分析結論不難看出,《現金流量表準則》中關干壞賬業務的列報方法是不妥的,應將“加:計提的壞賬準備或轉銷的壞賬項目”改為“加:計提的壞賬準備和收回的壞賬(減:轉銷的壞帳)”項目,或直接填列“壞賬準備”賬戶余額的增加(減:減少)。該項目只對采用備抵法核算的企業適用,采用直接核銷法的企業可去掉該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