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1)、工資、薪金支出的形式
①、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的企業,按計稅工資規定扣除。所謂計稅工資,是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薪金標準。從2000年起,財政部規定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800元。計稅工資的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提高限額標準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
實行計稅工資、薪金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工資、薪金在計算工資、薪金標準以內的,可據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②、工資薪金支出實行工效掛鉤扣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在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在實際發放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③、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④、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應注意的問題
①、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支出,不作為工資薪金支出:
Ⅰ、雇員向納稅人投資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Ⅱ、根據國家或省級政府的規定為雇員支付的社會保障性繳款;
Ⅲ、從已提取職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項福利支出(包括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等);
Ⅳ、各項勞動保護支出;
Ⅴ、雇員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Ⅵ、雇員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各項支出;
Ⅶ、獨生子女補貼;
Ⅷ、納稅人負擔的住房公積金;
Ⅸ、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項目。
②、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工、臨時工,不包括下列人員:
Ⅰ、應從提取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
Ⅱ、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的離退休職工、下崗職工、待崗職工;
Ⅲ、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