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問:新《稅收征管法》對偷稅行為是如何規定的?偷稅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答:新《稅收征管法》列舉的偷稅行為包括以下幾種: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2、納稅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3、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只要具有上述行為之一,即可認定其為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4、問:稅務機關對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要依照哪些程序?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核定定額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1)業戶自報。定期定額戶要按規定將預計生產經營情況和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填寫額申請核定表。
(2)典型調查。主管稅務機關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并按行業,地段,規模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對其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填制。
(3)定額核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業戶自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典型調查情況,參照同行業,同規模,同地域業戶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應納稅額,核定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并填寫《年(季度)應納稅經營額及收益額申報核定表》。
(4)下達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定表報縣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寫《定額核定通知書》,下達定期定額戶執行,并同時張榜公開其定額。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45、問:在稅收執法中,稅務人員在哪些情況下應該回避?
答:稅務人員在核定應納稅額、調整稅收定額、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辦理稅務行政復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46、問:請列舉出《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答:(1)無償享有稅務機關稅收宣傳的權利。
(2)享有稅法知悉權。
(3)享有保密權。
(4)享有申請減、免、退稅權。
(5)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6)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權。
(7)享有控告、檢舉權。
(8)享有尊重和保護權。
(9)享有申請回避權。
(10)享有申請延期申報權。
(11)享有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12)委托代理權。
另外,征管法中規定的在采取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時,不得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住房和用品;申請退回多繳稅款可一并退回相應的利息;對征稅有爭議,在提供納稅擔保后可申請行政復議等等以及嚴格規范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眾多規定都從各個不同角度充分體現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
47、問:稅務機關對欠稅實行定期公告有何作用?
答: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這是給稅務機關新增加的一項義務。稅務機關通過一定的方式公告各納稅人以前的納稅信用情況,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自覺盡快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的發生,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的作用;另一方面對與納稅人進行交易的第三方,了解納稅人欠稅情況提供方便,減少交易第三方的風險。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履行這項法律義務,不斷探索,積極實踐,為建立和完善這一制度而努力。
48、問:獨立經濟核算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答:(1)在銀行開設有結算帳戶;
(2)建立獨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49、問:納稅人在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1)申請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內納稅人應當積極籌措資金繳納稅款;
(4)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5)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50、問:什么是關聯企業?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進行納稅調整的方法有哪些?
答: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調整關聯企業的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