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