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要點1】上述(4)~(8)項視同銷售行為,對自產貨物處理是相同的,對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1.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6)、分配(7)、贈送(8),即向外部移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2.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5),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要點2】視同銷售不僅繳納增值稅,還會涉及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