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稅法》第三章消費稅法是考試中非常重要的章節,每年考試的題型搭配一般是一個計算問答題和若干選擇題。本章需要著重關注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征稅環節、消費稅稅目、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等知識點,考試預計分值在10分左右。>>領取干貨資料包!
第二節 計稅依據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1、從價計征: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通常是含增值稅的)
【注意】
①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對銷售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②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
2、從量計征
(1)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2)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3)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4)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的進口數量。
3、復合計征
【精選例題】
(單選題)2015年10月,甲煙草批發企業向乙卷煙零售店銷售卷煙200標準條,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20000元;向丙煙草批發企業銷售卷煙300標準條,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30000元。已知卷煙批發環節消費稅比例稅率為11%,定額稅率為0.005元/支;每標準條200支卷煙。甲煙草批發企業上述業務應繳納消費稅稅額的計算正確的是( )。
A. 2400
B. 6000
C. 5500
D. 3600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以防通過非獨立門市部來少繳稅款)
2、最高銷售價格計稅:用于換、抵(債)、投(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
3、卷煙計稅價格的核定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
4、白酒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
(1)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稅務機關應核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
(2)已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白酒,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持續上漲或下降時間達到3個月以上、累計上漲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精選例題】
(多選題)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的核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
B.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范圍包括白酒批發企業銷售給商場的白酒
C.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行業協會核定
D.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高于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含70%)以上的,稅務機關暫不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5、金銀首飾銷售額的確定
(1)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是否單獨計價,也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
(2)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又出工又出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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