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高頻考點:代理關系,本考點屬于《合同管理》第二章內容。
代理關系(2016、2017、2018考點)
【考頻分析】★★★★
1、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其民事責任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行為。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代理;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獨立地表現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既包括對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任務的合法行為承擔責任,也包括對代理人不當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3.代理權不同: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授權形成的,又稱為意定代理;只有在授權后,委托代理關系才真正建立。來源于委托合同關系、合伙合同關系、工作隸屬關系。
5.委托代理的特點:
(1)僅被代理人一方授權即可產生效力,無需對對方同意;
(2)被代理人有權隨吋撤銷其授權,代理人也有權隨時辭去所受委托;
(3)代理人辭去委托時,不能給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6.項目經理是施工企業的代理人;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理單位的代理人。
7.無權代理包括:
(1)沒有代理權而為的代理行為;
(2)超越代理權限而為的代理行為;
(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
無權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8.委托代理關系的終止:期限屆滿,事項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代理人辭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9.指定或法定代理關系終止的條件: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死亡;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監護關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