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高頻考點:工程建設涉及的主要險種,本考點屬于《合同管理》第二章內容。
工程建設涉及的主要險種(2016、2017、2018考點)
【考頻分析】★★★
1.建筑工程一切險
(1)投保人
國外:承包商;
《合同示范文本》(2013)規定應當由發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
在《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通用合同條款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以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義向雙方同意的保險人投保。
(2)建筑工程一切險往往還加保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是指凡工程期間的保險有效期內因工地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業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者分包商;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
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4)責任范圍:自然事件(人力不可抗拒、破壞力大);意外事故(火災、爆炸)。
(5)第三者責任險: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6)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7)保險期限:
開始:自工地動工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
結束: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完驗收書或驗收合格、工作所有人實際占用或使用、或接受工程,以先發生者為準;最晚不得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保險期終業日。
2.安裝工程一切險,開始: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工地;結束:工程預計竣工交付使用之曰。
3.施工企業職工意外傷害險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
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