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高頻考點:擔保方式,本考點屬于《合同管理》第二章內容。
擔保方式(2016、2017、2018考點)
【考頻分析】★★★★
1.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保證法律關系至少必須有三方參加,即保證人、被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
3.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
4.不能作為保證人的組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5.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苑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6.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稱為抵押人,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7.可做抵押的財產(不動產或價值較大的動產,不轉移占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1)、(2)(3)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其他自合同簽訂之日生效。
8.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用以擔保債權屨行的擔保。質押后,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有權就該動產或權利優先得到清償。
9.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10.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并享有處置該財產得到體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以債權人合法占有對方財產為前提,并且債務人的債務已經到了履行期。
11.由于留置是一種比較強烈的擔保方式,必須依法行使,不能通過合同約定產生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