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1:發包人應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資料
①本工程的批準文件,以及用地、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②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技術要求和工作范圍的地形圖、建筑總平面布置圖;③勘察工作范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標與標高資料;④勘察工作范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及具體位置分布圖。
考點2: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義務
①遵守法律;②發出開始勘察通知;③辦理證件和批件;④支付合同價款;⑤提供勘察資料
考點3:勘察人的一般義務
①遵守法律
②依法納稅;勘察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稅,應繳納的稅金(含增值稅)包括在合同價格之中。
③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勘察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為完成勘察服務所需的勞務、材料、勘察設備、實驗設施等,并應自行承擔勘探場地臨時設施的搭設、維護、管理和拆除。
④保證勘察作業規范、安全和環保。
⑤避免勘探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考點4: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1.發包人管理
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將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勘察人,發包人代表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由發包人承擔法律責任。勘察人有權通知發包人更換發包人代表。發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內,應當核實完畢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勘察人
2.監理人
監理人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其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
未經發包人批準,監理人無權修改合同。合同約定應由勘察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勘察文件的審查或批準,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發包人的指示
在緊急情況下,發包人代表或其授權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勘察人應遵照執行。發包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 24 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發包人的正式指示。
4.項目負責人
勘察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14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項目負責人2 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