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總承包是指建設單位將全部施工任務發包給一家施工單位作為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可以將其部分任務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形成一個施工總包合同以及若干個分包合同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優點:有利于建設工程的組織管理。施工總承包模式比平行承包模式的合同數量少,有利于建設單位的合同管理,減少協調工作量,可發揮工程監理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多層次協調的積極性;總包合同價可較早確定,有利于控制工程造價;由于既有施工分包單位的自控,又有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督,還有工程監理單位的檢查認可,有利于工程質量控制;施工總承包單位具有控制的積極性,施工分包單位之間也有相互制約的作用,有利于總體進度的協調控制。
缺點:建設周期較長;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報價可能較高。
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下,建設單位宜委托一家工程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雖然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合同承擔承包方的最終責任,但分包單位的資格、能力直接影響工程質量、進度等目標的實現,因此,監理工程師必須做好對分包單位資格的審查、確認工作。
